案情簡介:拖欠工資
2016年3月間,二原告由被告雇傭到其承包的工地干活。工程完工后經核算,被告應向馬萬紅支付工資2110元、應向馬萬坤支付工資1485元,被告向二原告出具了字據,后經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二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馬萬紅勞動報酬2110元、馬萬坤勞動報酬148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法院判決:被告張某一次性給付二原告工資3605元。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間,被告張某聯系二原告去青海省西寧市打工。期間先后支付原告馬某甲1300元,支付馬某乙700元。工程完工后經核算,被告張某還拖欠馬某甲2120元,拖欠馬某乙1485元。被告于2016年4月向二原告寫了工條。后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認為二原告由被告聯系在其工地打工,應按時足額發(fā)放其應得的勞動工資?,F二原告持有被告親筆所寫的工條,被告拖欠二原告工資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張某一次性給付二原告工資3605元。
律師說法:多長時間算拖欠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一般,具體的發(fā)薪日期是由雙方約定,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guī)定。那么,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guī)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你的工資,即使是在后一個月發(fā)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fā)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并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qū)、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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