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發(fā)現(xiàn)員工未成年時犯罪記錄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引爭議
原告訴稱,其于2014年11月2日進入被告處擔任外送員一職,因勤奮、踏實、愛崗敬業(yè)、對工作認真負責,自2015年2月1日起,便由原先的外送員升遷為被告1店站長。2015年4月下旬,被告向原告提出2店站長缺人,暫找不到合適人員,要求原告同時負責管理2站與1站兩家站點,并許以支付兩份工資報酬的承諾,于是原告每天來回奔波于兩個站點,工作量巨大。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事經(jīng)理以原告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突然口頭將原告辭退?,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
被告某公司辯稱,原告在入職申請表的“有無犯罪記錄”一欄勾選了“無”,在應聘登記表“犯罪史”一欄勾選“無”;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中,原告承認年少時不懂事進過監(jiān)獄、有前科,勞動合同約定不誠實或者欺詐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在求職時提供虛假資料,屬于嚴重違紀,證明原告存在不誠實和欺詐行為,嚴重違紀,被告依法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本案被告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以原告嚴重違紀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違反法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支付原告經(jīng)濟補償金。
律師說法:發(fā)現(xiàn)員工未成年時犯罪記錄 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被告主張原告填寫入職申請表及應聘登記表時未如實反映其有犯罪記錄,存在不誠實和欺詐行為,屬于嚴重違紀,被告據(jù)此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庭審中,原告表示其在未成年時曾犯過錯誤,但之后未再犯過任何錯誤,且未成年人犯罪檔案是封存的,原告未成年時犯的錯并不歸入到犯罪記錄、犯罪史的范疇。對此,法院認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相關(guān)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顯然,該封存制度的實施后,未成年人在填報檔案、推薦就業(yè)等出具證明文件時,均可填寫無犯罪記錄,視作沒有犯罪記錄。本案中被告稱原告有犯罪記錄,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原告確認其在未成年時曾犯過錯,其所犯錯誤是否屬于犯罪并無相應證據(jù)予以印證;即使原告所稱的犯錯誤屬于犯罪,然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未成年犯罪檔案封存,而檔案封存即可視作沒有犯罪記錄,故原告在入職申請表及應聘登記表中勾選無犯罪記錄,并無過錯,不存在不誠實和欺詐行為,被告據(jù)此認定原告不誠實和欺詐,以原告嚴重違紀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審理中,原告表示被告雖違法解除,但其放棄主張賠償金,原告現(xiàn)同意被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故要求被告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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