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勞動合同到期后 自動順延條款引發(fā)爭議
原告訴稱,原告于2009年4月2日進入被告處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自2009年4月2日至2012年4月1日。勞動合同期滿后,被告繼續(xù)留用原告,原告一直工作至2013年4月1日。原告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未再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2月25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被告某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xù)履行的,合同自動順延1年。2012年4月1日之后原告繼續(xù)上班,故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2013年4月1日止。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2月25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法院判決: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
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2013年4月1日。判決如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2月25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勞動合同到期后 自動順延條款是否有效
首先,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中,原告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理應對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的文字所表達的含義有全面理解和判斷的能力,也理應對自己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認知能力。在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勞動合同存在可撤銷或無效的情形下,簽署勞動合同系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證據(jù)效力。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xù)履行的,合同自動順延1年?!钡募s定,內容明確、意思清晰、文字表述無歧義,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其次,原告主張被告沒有將續(xù)簽合同交給原告,原告也沒有在三十天內將續(xù)簽合同簽訂后返還被告,故勞動合同將不自動順延。2012年4月1日之后,原告完全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合同并領取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然,原告并未選擇終止勞動合同,而是繼續(xù)為被告工作,被告也未對原告作辭職處理,故雙方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均是明確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合同自動順延1年的約定系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一種約定,雖然之后雙方未簽訂書面的變更合同,但雙方已經(jīng)實際履行了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原告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基于2012年4月1日之后原告仍繼續(xù)上班,被告也未終止勞動合同的事實,法院采納被告關于原勞動合同已自動順延1年的辯稱意見,認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2013年4月1日。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2月25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依據(jù)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jù):1、《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j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jīng)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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