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給試用期員工繳納保險
丁女士2011年8月3日應聘進入了一家專做嬰幼兒游泳的Y公司工作,崗位是游泳教練,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11年8月3日開始至2014年9月2日止。入職當天,丁女士同Y公司簽訂了《培訓協(xié)議書》,雙方約定由Y公司安排丁女士到英國參加“英國皇家游泳協(xié)會嬰幼兒游泳教練資格培訓”,培訓期間為2011年8月5日至2011年8月31日,Y公司為此花費了培訓費40000元。雙方還約定丁女士在Y公司的剩余勞動合同期限為服務期限,如在服務期內因丁女士原因出現勞動合同解除或者提前終止情形,丁女士須支付違約金。
丁女士遠赴英國取經,經過一番學習,丁女士獲得了由國外相關部門頒發(fā)的“英國皇家游泳協(xié)會資格認證救生員”證書。培訓結束后不久,丁女士的崗位調至為部門主管,薪資也稍有調高。在合同履行期間,Y公司未為丁女士繳納社會保險,2012年7月,丁女士向Y公司郵寄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理由是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律師說法:員工違約金要賠嗎?
服務期協(xié)議是在勞動關系建立的前提下獨立于勞動合同的合同。雖然服務期協(xié)議的解除并不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但勞動合同的解除卻必然導致服務期協(xié)議的解除。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規(guī)定了勞動者在具備相關法定事由時享有單方解除權,這就使得在勞動合同和服務期協(xié)議并存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單方解除行為可能出現如下情形: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從而解除服務期協(xié)議。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結合上述兩條法律規(guī)定,其結果對丁女士來說,以未繳納社保為由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如果成立,不僅勞動合同的解除不構成違約,服務期協(xié)議的解除亦不構成違約。而不論何種原因,未繳納社會保險的事實顯然已經發(fā)生,丁女士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雙方在服務期協(xié)議中約定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違約金的條款已然無效。所以,丁女士無須賠付Y公司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培訓費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