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單位遺失書面勞動合同遭員工起訴
原告訴稱: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與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系。合同期限自2009年3月23日至2012年3月22日,合同到期前,原告根據(jù)《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提前三十日,于2012年2月8日向被告發(fā)出《人事組員工勞動合同到期意愿調查表》,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辦理續(xù)簽《勞動合同》手續(xù)。但書面勞動合同現(xiàn)已遺失。原告依法按月正常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并依法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進行登記年檢備案,故無須向被告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關于經(jīng)濟補償金的問題,是由于被告本人在合同期限內主動提出離職,故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之間的勞動合同在2012年3月22日到期后,原告繼續(xù)留用被告工作,但一直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被告因此提出離職申請。被告認為依據(jù)我國法律,原告所支付的二倍工資應當是被告當月的應得工資;且原告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法院判決: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本案可認定雙方之間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辭職理由為原告未與其簽書面勞動合同,不屬于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判決如下:雙方勞動關系于2013年10月解除。
律師說法:書面勞動合同遺失 單位如何舉證已簽勞動合同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關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認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就是否續(xù)訂勞動合同進行協(xié)商,并根據(jù)協(xié)商結果作出續(xù)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被告與原告之間的勞動合同于2012年3月22日到期終止,雙方均在合同到期意愿調查表上選擇了同意續(xù)訂,雙方就續(xù)訂勞動合同達成了合意,且原告提供了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備案的企業(yè)職工勞動合同備案名冊,并為被告繳納了社保,綜合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二、關于經(jīng)濟補償金的認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jīng)濟補償,必須符合經(jīng)濟補償金支付的法定情形。2013年10月21日,被告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原告予以準許,故雙方于2013年10月解除勞動關系。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為原告未與其簽書面勞動合同,而該理由不屬于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故原告無須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jù):1、《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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