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末位淘汰”為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勞資雙方起爭議。
1、原告某公司、被告張某雙方于2009年12月1日建立勞動關系,并已訂立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至2018年8月31日止,約定后勤工作崗位。雙方共同確定被告的月均工資標準為2053元。 2、2015年12月,原告決定變更被告的工作崗位。 3、2016年11月4日,原告告知被告,因其未達最低職級考核標準予以淘汰處理,并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未發(fā)放被告2016年10月份的工資;被告累計已工作7年。 4、2016年11月29日,被告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2月6日作出裁決: 1、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10月份工資;2、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F(xiàn)因原告不服裁決而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末位淘汰”為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屬違法解除經(jīng)審理查明:本案原告單方變更被告的工作崗位,之后以“末位淘汰”為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判決如下:1、原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被告支付2016年10月份工資2021元;同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53元/月*7個月*2倍=28742元;兩項合計支付30763元。;2、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末位淘汰”為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單位是否應賠償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建立的勞動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有效合同,雙方均應當全面履行約定義務。原告單方?jīng)Q定變更被告工作崗位,繼而以未達最低職級考核標準予以淘汰處理為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其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不符合合同約定,屬違法解除合同。
法律依照: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中關于勞動合同解除問題的意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律師在此提醒您: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避對勞動者的經(jīng)濟補償,以“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生活中當您遇到諸如此類的問題,請及時咨詢當?shù)氐膶I(yè)律師,相信專業(yè)律師會為您提供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