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起訴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
原告訴稱,原告是被告的員工,2013年11月16日開始在被告處工作。2016年8月底,被告以公司經營出現困難為由,將原告裁員,但沒有按法律規(guī)定發(fā)放經濟賠償金。原告為此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被告辯稱,原告入職被告處時已經超過退休年齡,雙方是勞務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主張經濟賠償金于法無據,應當駁回。
法院判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成立勞務關系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1961年8月19日出生,至2011年8月18日已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此其于2013年11月16日入職被告處時已經超過50周歲,原告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被告之間成立的是勞務關系。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勞動合同是否終止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退休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同時也意味著勞動者勞動權的終止。根據上述規(guī)定,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已經不是勞動合同的適格主體,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其次,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yè)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明確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正常退休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本案中,原告于入職被告處時已經超過50周歲,如前述,原告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此其與被告之間成立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為此本案應為勞務合同糾紛。原告依據勞動法律法規(guī)要求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在本案雙方為勞務關系的情況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在此提醒您: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依法終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活中當您遇到諸如此類的問題,請及時咨詢當地的專業(yè)律師,相信專業(yè)律師會為您提供一個專業(y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