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學生實習受傷 起訴單位和學校索賠
原告訴稱,2013年11月,原告當時是某學院學生,被告某公司某學院招聘,原告經(jīng)面試合格,雙方于2013年11月簽訂了就業(yè)協(xié)議書和勞動合同書,均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被告在僅對原告培訓一天后便安排原告到倉儲部上班,擔任倉管員。2014年1月15日下午,原告因工作原因受傷,隨即被120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2014年5月28日原告出院。原告現(xiàn)訴訟來院,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醫(yī)療器械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司法鑒定費等費用。
被告某公司辯稱:1、原告與我們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原告系在校學生,我公司與原告學校有共建實習基地,原告到我公司系實習,屬于教學活動延伸,公司對原告進行了培訓,盡到了對其安全管理的義務;2、此次事故的原因系原告?zhèn)€人未正視安全,違規(guī)站在叉車上導致其受傷,我們認為原告應承擔本次事故的的責任,學校也應承擔責任。
被告某學院辯稱:原告訴請的標的與我們沒有任何法律關系,我們不應該是本案的被告,理由事實如下:原告訴被告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某公司是雇主,原告是雇員,雙方形成勞務法律關系。本案不屬于必要共同訴訟,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請。
法院判決:按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被告某公司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某學院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原告自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判決如下:被告某公司承擔65%的責任,某學院承擔15%的責任,原告自負20%的責任。
律師說法:學生實習受傷 單位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
本案原告作為被告某學院的在讀學生,在被告某公司實習,屬學校組織的正常的課外教學活動。實習期間,原告受到傷害,應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處理,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被告某公司作為實際受益人,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原告的實習安全,由某公司就事故的通報看,應屬該公司叉車教師員違章操做致原告在工作中受傷,被告某公司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告作為某學院的學生,某學院有保障學生安全的義務,盡到教育和管理的責任。根據(jù)某學院與某公司簽訂共建實習基地協(xié)議書,被告某學院也應配合某公司做好實習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某學院對原告應承擔的安全義務并沒有解除,此義務應該相應地由校園延伸到實習單位,某學院應當監(jiān)督某公司按照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內(nèi)容,在保障學生安全的前提下組織學生實習。該學院疏于管理,對原告受傷的損害結果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作為成年大學生,受過良好教育培訓,其本人對站立在行駛的叉車高叉上的危險應系明知,其自身亦應承擔一定責任。綜上,結合原被告在本案中的過錯程度,從保護學生權益的角度,法院確認被告某公司承擔65%的責任,某學院承擔15%的責任,原告自負20%的責任。
法律依據(jù):1、《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3、《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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