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合同解除的違約金
2013年11月6日,立通公司與通州建總簽訂《施工協(xié)議書》,由通州建總承建立通公司的富民小區(qū)K地塊住宅項目(現(xiàn)為怡品·藍庭小區(qū))。約定:工程內容為本工程由地下車庫、多層、小高層三部分組成,分別為:1#樓、2#樓、3#樓、4#樓、8#樓、9#樓、11#樓、13#樓為(6+1F)式多層;5#樓、6#樓、7#樓、10#樓、12#樓為(11+1F)式小高層;另加地下車庫??偨ㄖ娣e約為14萬平方米(其中地下室42100m2,地上建筑面積95793.23m2)。承包范圍為建設單位所發(fā)工程圖紙所有內容。開工日期為2014年4月1日,合同工期為579天。合同價款暫定兩億四千萬元。工程款支付:完成地下室及主體三層和回遷戶1#樓、4#樓、8#樓、13#樓結構封頂,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65%;主體工程封頂完成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5%;外腳手架拆除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97%;余款3%作為質保金,竣工期滿二年后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2014年6月30日,立通公司向通州建總發(fā)出四份《吉林省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簡稱中標通知書),中標工程名稱為敦化市怡品·藍庭一標段、二標段、三標段、四標段,中標工期為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10月31日。
2015年5月16日,雙方當事人在敦化市人民政府的組織下簽訂解除協(xié)議,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于本協(xié)議簽訂后一周內把招標代理費繳至相關單位,立通公司承擔三分之二的費用,通州建總承擔三分之一的費用,立通公司配合通州建總辦理投標保證金的退還工作。
2015年5月16日,敦化市人民政府、通州建總分別與興遠建筑(鄧立明)、五歡土方(王歡)、敦化市百信木業(yè)有限公司、延邊宏昇建材有限公司、敦化市中聯(lián)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天池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延邊德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簽訂《債務轉讓協(xié)議書》,將通州建總尚欠上述材料商的債務轉移給敦化市人民政府。
法院判決:敦化市立通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
敦化市立通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4121068元,并自2015年6月6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為基數(shù),按年24%的標準向通州建總支付違約金;
律師說法:你能否得到賠償?
關于立通公司在履行解除協(xié)議中是否有違約行為,是否應當向通州建總支付違約金的問題。
按照解除協(xié)議第四條第2款的約定,立通公司應當與通州建總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并于2015年6月5日前辦理網(wǎng)簽手續(xù),否則按照解除協(xié)議第四條第4款承擔違約責任。解除協(xié)議第四條第4款約定,若立通公司未如約辦理抵房手續(xù)或贖回抵賬房,應向通州建總支付500萬元違約金,同時每延遲一天支付欠款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故通州建總對實現(xiàn)欠款34121068元的期待時間是2015年6月5日。屆此期限立通公司未向通州建總支付尚欠款項,則立通公司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為日千分之一,折算后約為年36.5%,加一次性違約金500萬元,違約金約定明顯過高,本院酌定調減為年24%。故立通公司應當自2015年6月6日起以34121068元為基數(shù),按年24%向通州建總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
至于立通公司抗辯所稱通州建總負有先提交施工資料、發(fā)票的先合同義務的問題,因提交施工資料、發(fā)票與支付工程款并非對等的合同義務,無論依合同約定,還是法律規(guī)定,均不足以構成立通公司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且案涉工程尚未辦理合同備案,存在通州建總所稱開具發(fā)票存在障礙的現(xiàn)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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