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勞動合同到期未續(xù)簽
謝某自2006年3月21日起入職某機械廠工作,擔任作業(yè)員一職(某機械廠是某機械公司在深圳開辦的“三來一補”企業(yè),沒有獨立法人資格)。期間某機械廠與謝某先后簽訂了三期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期勞動合同于2010年3月20日期滿。合同期滿后,某機械廠未與謝某續(xù)簽書面勞動合同,謝某繼續(xù)在某機械廠工作且某機械廠未提出異議。謝某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的工資總額為2588.26元,某機械廠已經依法支付,后雙方協(xié)議解除了勞動關系。
2011年1月24日,謝某向深圳市寶安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某機械廠向其支付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間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深圳市寶安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裁定某機械廠一次性支付謝某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差額2588.26元;裁定某機械廠與謝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駁回謝某其他的仲裁請求。仲裁裁決書送達后,某機械廠和某機械公司向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無須支付謝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588.26元。
律師說法:員工是否可以索要雙倍工資?
第一,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梢娭灰嬖趧趧雨P系,用人單位即負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不因在某個階段曾訂立過勞動合同而免除后續(xù)的簽訂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可見,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書面勞動合同有助于及時確定勞動關系,便于發(fā)生糾紛時有據(jù)可查,符合勞動合同法著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宗旨。而且,該條款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有利于逐步消除建立勞動關系與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同步的現(xiàn)象,既約束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不規(guī)范的行為,也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一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只在約定期限內對當事人有效,一旦合同到期,就對雙方失去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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