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辭職后,拖欠工資以及提成
2013年3月20日起原告受聘于被告并到被告的售樓部工作,從事商品房銷售。2013年4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2014年10月12日原告辭去被告處工作。被告目前尚拖欠原告2014年10月份基本工資及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10月12日提成工資。因被告無故沒有為原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致使原告于2014年10月12日辭去被告處工作,故被告應依法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及時支付上述款項,但被告均無理拒絕。原告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法院判決: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韋某傭金提成及工資
2013年3月20日起,原告到被告下設的項目部工作,崗位為銷售主管。2013年4月20日,被告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20日止,同時雙方還約定原告工資的增減、獎金的發(fā)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的公司規(guī)章制度發(fā)放。2014年10月3日原告因自身原因書面申請辭職,同日被告下設的分公司收到原告的辭職報告,2014年10月8日被告收到原告的辭職報告,2014年10月12日原告不再到被告下設的貴港分公司處上班。原、被告確認雙方的勞動合同于2014年10月12日解除。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12日的工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韋某傭金提成及工資。
律師說法:何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1種情形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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