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工作單位工商登記資料變更
2012年12月原告甘某開始到被告甲公司上班,約定每月公司5000元,入職時填寫入職登記表,2013年3月1日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5年2月28日。2013年5月2日,被告甲公司在未與原告辦理任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要求原告與被告乙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相關工資待遇不變。被告甲公司的工作地點發(fā)生變化,工商登記資料也作出變更。2013年12月25日,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自同年12月17日起,被告乙公司不再安排工作給原告。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甲乙公司支付未付勞動報酬。
法院判決: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未付勞動報酬。
經(jīng)審理查明,本案原告先后與被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分別建立了勞動關系,是兩個獨立的勞動法律關系。原告主張被告乙與被告甲公司屬關聯(lián)公司,應合并計算工作年限及兩被告之間應承擔連帶責任,而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的主張,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原告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前仍在被告處上班的事實,因此,被告乙應足額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間的工資給原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未付勞動報酬。
律師說法:工作單位工商登記資料變更,勞動者向誰追償勞動報酬
本案原告先后與被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分別建立了勞動關系,是兩個獨立的勞動法律關系。本案審理的是因被告乙公司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而引起的糾紛,原告與被告甲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屬另一勞動法律關系,原告可以另尋途徑解決。
因此,原告應向被告乙公司請求賠償。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jīng)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陌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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