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與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
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在被告處工作,被告發(fā)給原告工資。被告與原告既不解除勞動關系又不給原告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幫原告購買社保。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未支付的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是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其適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未訂立勞動合同,工作者能直接向企業(yè)請求支付工資么?
一、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qū)別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適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勞務關系、勞務合同是一種顧名思義的通俗稱呼,在《合同法》中是沒有這類名詞的。屬于承包勞務情形的勞務合同,似可歸屬法定的"承攬合同",屬于勞務人員輸出情形的勞務合同,似可歸屬法定的"租賃合同"。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沒有固定的格式,必備的條款。其內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條規(guī)定,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自主隨機選擇條款,具體約定。
勞務關系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只體現財產關系,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且二者關系往往呈“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
二、狹義的勞務關系的特點:
1、 是一種準勞動關系。
2、 用工方不具備勞動法中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或者具備主體資格但工作內容具有臨時性。
3、 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環(huán)境和工作條件。
4、 根據用工方的指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5、 由用工方承擔在勞作過程中人身傷害的風險。
這是基于民法中"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請求賠償的,而不是基于勞動法中的工傷賠償。
以上是關于“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能直接向企業(yè)請求支付工資么?”的案例介紹。在工作時,要分清自己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如您有勞動糾紛,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勞動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