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事實勞動關系,就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法所規(guī)定的勞動權利和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另一種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繼續(xù)保持勞動關系,卻沒有與其及時續(xù)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
其實,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書面合同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
但是,司法實踐中對于什么是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特征、事實勞動關系有哪些情形均沒有明確的規(guī)范。現(xiàn)實中,事實勞動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應簽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2、以口頭協(xié)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在其它合同中規(guī)定了勞動者的權力和義務條款);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xù)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xù)的勞動關系;
5、因履行無效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系。
二、事實勞動關系能否適用勞動法
目前,立法認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享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一切權利,并且用人單位應履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一切義務。從立法沿革來看,法律上賦予“事實勞動關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而維護整個社會的穩(wěn)定。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在勞動法的適應范圍,也受到勞動法的調整。也就是說,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勞動保障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樣,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jiān)察、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等途徑,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guī)依據如下:
1、《勞動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p>
2、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第2條規(guī)定:“中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