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木強奸事件】
5月4日,22歲的女孩羅某向深圳警方報案稱,5月3日晚,她被山木集團總裁宋山木帶到羅湖區(qū)松泉公寓,遭受威脅并被拍下裸照,身處月經(jīng)期仍被強奸。據(jù)悉,宋山木昨日因涉嫌強奸已被刑拘,目前被關押在羅湖看守所。
【律師評析】
該案系山木因涉嫌強奸,對其正實施刑事拘留中,警方正全力調(diào)查此事,相關細節(jié)尚無法確認,對事件無法獲得更多的信息,本文僅僅從強奸罪名本身展開。
首先,強奸罪即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
1、“違背婦女意志”是指必須行為人認識到婦女不同意,且被害婦女確實不同意,兩個條件缺少一個,就不成立。
2、“暴力、脅迫”是指需要達到致使被害婦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狀態(tài);暴力、脅迫手段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
3、“其他手段”是指趁被害婦女熟睡、重病、暈倒;冒充被害婦女的丈夫、情人;迷奸。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到強奸罪與通奸區(qū)別的情況:
1、 通奸說成是強奸:有的婦女原來與人通奸,事情敗露后,為保全自己的名譽,或者怕夫妻關系破裂,把通奸說成強奸;也有的犯罪分子案發(fā)后,為了推脫罪責,把強奸說成通奸,這就需要對案件發(fā)生前雙方的關系,案發(fā)后婦女是否告發(fā),在體積情況下告發(fā)等,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2、半推半就的形式:指行為人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xiàn),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xiàn)。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系怎樣,性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環(huán)境條件如何,行奸后婦女的態(tài)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3、強奸與通奸轉化:一種情況是第一次是強奸性質,但婦女并未告發(fā)。爾后,在成了通奸關系,發(fā)生性行為并不違背婦女意志,而是女方的愿意的,一般不宜以強奸論處;如果以后多次發(fā)生性行為是在男方的強制下,忍辱屈從,則應以強奸罪論處。另外種情況是原屬通奸,以后女方因故與男方斷絕往來,而男方繼續(xù)糾纏不放,并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時的,應認定為強奸罪。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觀上初稿了違背婦女意志的強奸行為。
4、從屬關系的男女:雙方發(fā)生性關系的,要作具體分析。如行為人確是利用職務上的人性關系或教養(yǎng)關系進行打擊、迫害、要挾、刁難或者乘人之危,逼迫婦女違心屈從,與之發(fā)生性關系的,應認定為強奸罪。如果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本互相利用而與之發(fā)生性行為的;或者雖有教養(yǎng)關系,但女方已滿14周歲,男方又未使用強奸手段的,是通奸不是強奸。區(qū)分的關鍵在于是否從屬關系利用相關權利進行脅迫。
5、戀愛關系的男女: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自愿發(fā)生性交的,不以犯罪論處。對在戀愛過程中,男方采取不明顯的強制手段與女方發(fā)生性交,但后來感情破裂,女方告發(fā)男方強奸的案件,一般也不宜認定為強奸罪。
最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相關從重情節(jié)的,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