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wǎng)北京11月17日消息(記者孫瑩)據(jù)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在一檔電視相親欄目中,孫雅莉女士與男嘉賓鄂皆豪相識相愛。為表示自己的誠意,男嘉賓鄂皆豪實現(xiàn)自己的承諾,送給了孫雅莉女士一輛寶馬汽車作為定情禮物,并登記在孫雅莉名下。
禮物寶馬汽車成爭議 “贈予”如何定義是關鍵
但是,熱度過去之后,雙方感情出現(xiàn)裂痕。分手過程中,其他都好說,唯一這輛價值30多萬的汽車成為爭議焦點,一方想要回來,另一方不愿意還。
男女雙方交往期間贈與對方的大額財物應該如何界定?結婚不成,男方是否有權收回贈與對方的汽車?昨天(16日)法院開庭審理了這個案件。
與此前對寶馬車是鄂皆豪出資購買提出異議不同,孫雅莉一方在法庭上認可雙方在參與某電視臺婚戀節(jié)目錄制期間結識,之后鄂皆豪買了一輛寶馬318車登記在孫雅莉名下。審判長要求雙方就爭議焦點展開辯論。
男方稱寶馬車系結婚“彩禮” 女方否認
審判長:原告方出資購買寶馬車是否是為結婚做準備?原告方要求返還寶馬車相關款項是否合法有據(jù)?雙方對此開始法庭辯論。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包括照片、購車憑證、電話錄音等證據(jù),證明贈寶馬是為了與被告結婚。
原告代理律師:通過照片可以看出,被告與原告家人進行了會面,原被告確實進入了談婚論嫁階段,而案外人與被告通話錄音證明,被告確實要與原告結婚,但因為被告認為原告的家庭條件不如想象的好才不打算結婚。
孫雅莉認可,曾說“我一北京女孩,嫁給你外地的,你一寶馬三系就完事了?”但是代理人卻當庭提出孫雅莉提出分手不是物質原因。
被告代理律師:原告在與孫雅莉交往過程中,還與其他女性保持男女朋友關系,該事實證明原告的行為已觸及道德底線,也證明了原告不是以結婚目的與被告交往,更談不上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而是為了炫耀其財富,獲得被告的好感,以達到玩弄女性的目的。被告孫雅莉不受利益誘惑,斷然與道德敗壞的原告分手,應該得到司法審判機關的良性評價。
原告代理律師:被告兩位代理人一再提到原告炫耀財富的行為應當受到指責,被告不勞而獲的行為又該受到如何評價以及處分?希望法院公平對待。
原告方主張,依據(jù)有關司法解釋,當初出于風俗習慣,作為彩禮贈送的寶馬車,因結婚不成,理應返還。
巫昌禎:本案中寶馬符合彩禮定義可申請索回
原告代理律師:寶馬汽車是原告出資購買,屬于原告按照習俗給付被告的彩禮。婚約當事人基于結婚的目的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與對方,并非單純以無端轉移財產(chǎn)權為目的,實際上這是附有條件解除贈與的行為。如果婚約被解除,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贈與行為應當失去法律效力,贈與財產(chǎn)應恢復到之前的狀態(tài),也就是返還給贈與人。
對此,被告方強調,北京沒有贈彩禮的習俗,寶馬車并非因婚姻壓力送出的彩禮。
被告代理律師:原告與被告是在相親錄制節(jié)目相識,敢于上這檔節(jié)目就足以說明原被告的時尚,又談何習俗?故原告贈與被告的財物不應認定為彩禮。
被告方還提出,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以婚姻為條件的贈與不受法律保護。
被告代理律師:婚姻涉及身份關系,以締結婚姻作為贈與所附條件,違反了《民法通則》103條規(guī)定,限制了婚姻自由權,因此所附條件無效,應是不附條件的贈與。
法院沒有當庭宣判,“非誠勿擾”的婚戀理念到底在現(xiàn)實生活中如何體現(xiàn),仍然是坊間熱議的話題。
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也就是“彩禮”的概念在法律上怎樣認定?本案里的這輛寶馬車又該不該被看成是彩禮呢?對此,婚姻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巫昌禎認為:寶馬轎車與戀人間贈送的小禮物有本質區(qū)別,帶有明顯的要求婚姻的目的,符合彩禮的定義。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本案涉及的寶馬車應該屬于可以申請索回的三種情形之一。
巫昌禎:彩禮是一種以結婚為目的而付給一部分金錢或者物質東西的民俗,結婚為條件,不結婚不叫彩禮,屬于彩禮范疇的一般贈與不一樣。如果年輕人在戀愛期間互贈一些禮物,表示愛意不能算彩禮。送寶馬車的人一定是經(jīng)濟上比較豐厚有錢的人,并顯示我比較有經(jīng)濟實力,你現(xiàn)在可以跟我結婚了。司法解釋二有一個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個是雙方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第二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后卻沒有進行生活,第三婚前給付的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可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