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題目《沒人說引進剃須刀就是為了砍森林》——回應6月14日個論版《陪審團的迷思與司法民主》
沈彬的文章,大部分論述我基本可以認同,但對全盤引進陪審團制度的否定則覺得缺乏說服力,為什么歐美的陪審員制度引進中國就不行呢?沈彬舉例說,陪審員的結論可能跟公意截然相反。比如辛普森無罪,比如洛杉磯毆打黑人的警察無罪。“所以,國人皆曰無罪的鄧玉嬌,即使在陪審團制度下,也未必無罪。”想象中彼岸的“陪審團”容納不了國人對現(xiàn)實的不滿。
這里頭有個非常大的誤會,即公眾對陪審團制度的期盼不是為了在鄧玉嬌這樣的案子中“宣泄民憤”,如果僅僅是為了這個目的,何必去期盼陪審團,期盼一個包青天式的法官不是更來得實際些嗎?陪審團制度在歐美本身就不是“宣泄民憤”的工具,歐美人不認為是,我們也沒有認為是,那么誰又會抱有引進陪審團就可以宣泄民憤這種愚蠢的看法?這跟說民眾期盼引進歐美剃須刀就是為了砍光森林有什么兩樣?
一些人之所以說,如果是陪審團制度,鄧玉嬌、許霆就肯定無罪,無非是表達他們對陪審團制度的信任以及對法官的不信任而已,在當時對權力干預司法獨立抱著極大戒備之心的背景下,顯然陪審團要比法官更讓人信賴些。難道不是嗎?誰會幼稚地相信法官能在強大的權力之下保持獨立性,這可是誰信誰傻的事,但對于陪審團,在司法公正獨立制度的設計下,要影響陪審團的成本可是無限大的,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讓陪審團來審判鄧玉嬌要更接近公正一些。
當然,文中最后所說的,目前更為可行的是公開審判以及判決書上網(wǎng),讓司法接受網(wǎng)絡輿論監(jiān)督,這是非常好的建議,深為贊同。但這多少有點讓人感到悲哀,“不經公開審判,不得定罪”是什么時候開始確認的法律原則?而這,卻是我們的法律工作者給社會提出的最新建議,這跟建議雞翅膀要烤熟再吃有何分別?沈彬的良苦用心可鑒,可這對我們來說,是個多大的杯具啊!遠古就確立的東西,現(xiàn)在我們還要去爭取,現(xiàn)實太穿越了。 □范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