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仲裁委員會章程
?。?003年7月10日仲裁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同日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本仲裁委員會的行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仲裁委員會依法不受理下列糾紛:
?。ㄒ唬?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7.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ㄈ?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10.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勞動爭議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 本仲裁委員會定名為連云港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會址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連云港市。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設秘書長1人。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有關方面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更換至少1/3組成人員。
上一屆仲裁委員會履行職責到新一屆仲裁委員會組成時止。
第七條 新一屆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及秘書長人選由上一屆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商有關部門或商會提名,由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聘任。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及秘書長名單報中國仲裁協(xié)會備案。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仲裁委員會會議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會議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修改章程或者對仲裁委員會作出解散決議,須經全體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其他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人員的2/3以上通過。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贫ê托薷闹俨梦瘑T會章程、仲裁規(guī)則及其他重要制度;
?。ǘ徸h、通過仲裁委員會年度工作規(guī)劃和工作方針;
(三)審議、通過仲裁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ㄋ模徸h通過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派出機構設置方案及主要工作制度,決定各機構負責人;
?。ㄎ澹└鶕枰獩Q定設立仲裁委員會專家咨詢機構,決定專家咨詢機構工作制度及組成人員;
?。Q定仲裁員的聘用、解聘或除名;
(七)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依法決定主任的回避;
?。ò耍Q定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減或變更,提出下一屆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及秘書長人選;
?。ň牛Q議解散仲裁委員會;
?。ㄊ┲俨梅?、仲裁規(guī)則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在仲裁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主任會議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重要事務。
第三章 辦事機構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設立秘書處,作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在仲裁委員會秘書長領導下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辦理仲裁案件受理、文書送達、開庭記錄、檔案管理等日常程序性事務;
?。ǘ┴撠熤俨脝T的聯(lián)絡、培訓、監(jiān)督和管理;
?。ㄈ﹨f(xié)助做好仲裁庭審的有關準備和協(xié)調工作;
?。ㄋ模┦杖『凸芾?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637.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仲裁費用;
?。ㄎ澹┺k理本章程規(guī)定或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十二條 辦事機構人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聘用、解聘或除名。
第四章 仲裁員
第十三條 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人選名單,經仲裁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由仲裁委員會聘用,發(fā)給聘書。
仲裁員的聘用期與聘用他(她)的仲裁委員會一致,期滿可以續(xù)聘。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按不同專業(yè)設立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名冊報中國仲裁協(xié)會備案。
第十五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遵守仲裁法以及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守則等相關規(guī)定,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有關權利。
第十六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對外透露案件辦理過程、仲裁庭合議情況、案件涉及的商業(yè)(技術)秘密等內容。
第十七條 仲裁庭依法獨立進行仲裁,受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負責對仲裁員進行培訓、考核、評定、獎懲。
仲裁員應當參加仲裁委員會組織的培訓,出席仲裁委員會召開的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一)隱瞞應當回避的情形,對案件仲裁產生不良影響的;
?。ǘo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仲裁的;
?。ㄈ┕室膺`反仲裁法或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守則等有關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
?。ㄋ模┢渌灰死^續(xù)擔任仲裁員情形的。
第二十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在辦理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二十一條 仲裁員仲裁案件,可以按照案件爭議標的、案情復雜程度、實際工作時間、實收仲裁受理費等情況取得報酬。
第五章 財 務
第二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的財務實行獨立核算。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經費來源是:
?。ㄒ唬┱馁Y助;
?。ǘ┊斒氯死U納的仲裁費;
?。ㄈ┢渌戏ㄊ杖?。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終止,應當對財產進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歸國家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連云港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連云港仲裁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