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簡介
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在烏魯木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及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于2000年8月31日正式掛牌成立。
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是以仲裁方式解決經濟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的機構,本會由權威人士、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學者組成,并聘請了一批具有法律、經濟貿易等方面專業(yè)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權威人士兼任仲裁員,依法獨立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根據《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章程》規(guī)定,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民事、經濟、技術、房地產、產品質量、保險、金融、著作權、版權、商標和專利使用、涉外經濟等合同爭議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等。
為了公正、及時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特別提醒大家在簽訂合同時約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上述仲裁條款,當事人則可在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發(fā)生后,達成仲裁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項;
?。?、選定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的意思表示。
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
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可以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糾紛有: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合伙合作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開發(fā)糾紛、房屋買賣糾紛、租賃糾紛、融資糾紛、承攬糾紛、融資租賃糾紛、承攬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金融證券糾紛、保險合同糾紛、保管合同糾紛等。
不予受理的仲裁糾紛:
1.因勞動爭議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提出的仲裁申請;
2.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
3.不受理行政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