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0日本會二屆一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jīng)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昭通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依法仲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ㄈ?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10.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勞動爭議和農業(yè)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當事人協(xié)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即視為同意按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依據(jù)仲裁協(xié)議受理仲裁申請,不受當事人住所地、居所地、營業(yè)地或者財產(chǎn)所在地、爭議標的數(shù)額大小的限制。
第五條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書面協(xié)議及其補充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ㄒ唬┱埱笾俨玫囊馑急硎?;
(二)仲裁事項;
?。ㄈ┻x定本仲裁委員會的意思表示。
第六條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提出。
當事人未在前款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兄俨脜f(xié)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ㄈ儆诒局俨梦瘑T會的受理范圍。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文件:
?。ㄒ唬┲俨脜f(xié)議;
?。ǘ┲俨蒙暾垥捌涓北?;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理由;
3、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或申請人委托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ㄈ┲俨谜埱笏罁?jù)的證據(jù)材料;
?。ㄋ模┫铝猩矸葑C明文件之一:
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2、法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書;
3、其他組織的成立批準文件。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受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也可以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九條規(guī)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一條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應當按照云南省計劃委員會所核準的收費標準預交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緩交。當事人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將受理通知書、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和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遞交答辯書,并按申請人人數(shù)提交答辯書副本。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答辯書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三條答辯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疝q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ǘ┐疝q書根據(jù)的事實、理由;
?。ㄈ┳C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第十四條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反請求書應當載明反請求事項及其相應的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反請求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此期限,但不得超過最后一次開庭的期限。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應當按照云南省計劃委員會核準的仲裁案件收費標準預交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仲裁委員會收到反請求書之日起5日內,將反請求書副本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受到反請求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五條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被申請人變更反請求的,應當在仲裁庭辯論終結前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提出。
第十六條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反請求書和有關證明文件,應一式5份,如果當事人超過二人,則應增加相應的份數(shù),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則可以減少兩份。
第十七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是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chǎn)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chǎn)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保全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chǎn)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但最多不得超過2人。委托律師、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記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的授權委托書。律師代理的,還應當提交律師代理證明。
第三章仲裁庭的組成
第十九條仲裁庭可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簡單的仲裁案件,仲裁庭由1名仲裁員組成。
第二十條雙方當事人對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人數(shù)可以約定;無約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確定或者授權仲裁委員會副主任確定。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應當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委托經(jīng)授權的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也可以共同委托經(jīng)主任授權的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時,應當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也可以共同委托經(jīng)主任授權的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指定。
當事人一方為二人以上的,應當共同協(xié)商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或授權副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自最后一名當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超過15日未能就選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授權副主任)指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經(jīng)授權的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指定。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的當日或組成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仲裁員:
?。ㄒ唬┏霾?、出國的;
?。ǘ┗疾⌒菹⒌?;
?。ㄈ┮婪☉敾乇艿?;
?。ㄋ模┢渌荒苈男新氊煹?。
第二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ㄒ唬┦潜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ǘ┡c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ㄈ┡c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其他關系”是指
?。?)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的;
?。?)曾任或者現(xiàn)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的;
?。?)因介紹案件謀取利益的;
?。?)其他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
?。ㄋ模┧阶詴姰斒氯恕⒋砣?,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并說明回避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授權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第二十六條仲裁員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后,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十七條仲裁員有本規(guī)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四章開庭和裁決
第二十八條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或者是仲裁庭認為不必要開庭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二十九條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條仲裁不公開進行的,仲裁員和當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與人,不得對外透露案件情況和仲裁進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開庭仲裁在仲裁委員會或者其他辦事處住所地進行,經(jīng)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進行。
第三十二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開庭10日前將開庭日期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經(jīng)雙方當事人約定,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開庭的,應當在開庭5日前向仲裁庭書面提出。是否提前或者延期開庭,由仲裁庭決定。
第一次開庭以后的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不受10日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證據(jù)主要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與原件、原物的內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以上證據(jù)經(jīng)質證和仲裁庭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未經(jīng)質證的證據(jù),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收集證據(jù)。自行收集證據(jù)時。雙方當事人或者相關單位應予以支持協(xié)助;仲裁庭可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當事人經(jīng)通知不到場的,不影響仲裁庭收集證據(jù)。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或者專家鑒定;也可以交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或者專家鑒定。
當事人應當按仲裁庭的要求向鑒定部門或專家提供或出示因鑒定所需的文件、資料、票據(jù)及其他物品。
鑒定報告應該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可以對鑒定報告提出意見。
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員參加開庭。當事人經(jīng)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鑒定報告或專家報告,由仲裁庭決定是否采納。
第三十六條證據(jù)應當在開庭時出示,并經(jīng)當事人互相質證和仲裁庭認定。
第三十七條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jù)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jù)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jù)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三十八條經(jīng)當事人請求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jù)或其他書面材料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當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已有的證據(jù)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裁決。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不予補正時,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書記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作出裁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重新申請仲裁。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但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或反請求的依據(jù)。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將協(xié)議結果制作筆錄,由雙方當事人閱讀后簽名,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jù)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節(jié)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條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節(jié)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四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五條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提出經(jīng)仲裁庭同意,可以在最終裁決作出之前就案件中爭議的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當事人不履行中間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第四十六條仲裁庭應當最遲在仲裁庭組成后4個月(不包括對專門問題作出鑒定的期間)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確需要延長期限的,由仲裁庭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經(jīng)授權的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七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
當事人協(xié)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有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八條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的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十九條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jīng)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受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或者補充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條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消仲裁裁決。
?。ㄒ唬]有仲裁協(xié)議的;
?。ǘ┎脹Q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ㄈ┲俨猛サ慕M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
?。ㄎ澹╇p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
?。┲俨脝T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五章簡易程序
第五十二條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是爭議金額不超過20萬元(人民幣、下同)或爭議金額超過20萬元簡單的仲裁案件,經(jīng)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適用簡易程序。
爭議金額不超過20萬元的仲裁案件,但案件復雜或當事人雙方書面申請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普通程序。
第五十三條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經(jīng)審查可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立即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仲裁通知書。雙方當事人在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在仲裁委員會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也可以共同委托經(jīng)主任授權的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指定。逾期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或者由經(jīng)授權的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指定。
第五十四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10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在此期限內提出反請求書及有關證據(jù)材料。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書面材料及證據(jù)。
第五十六條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確定開庭日期后,仲裁委員會應當于開庭前5日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經(jīng)雙方當事人要求或同意,開庭日期可不受5日限制。
第五十七條在進行簡易仲裁程序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按照本簡易程序進行時,不影響程序的進行和仲裁庭作出裁決。
第五十八條適用簡易程序的仲裁案件,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3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確需延長期限的,經(jīng)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或者授權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九條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有關規(guī)定。
第六章涉外仲裁程序特別規(guī)定
第六十條涉外經(jīng)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fā)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涉外仲裁案件,采用國內仲裁案件收費標準收取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未交納仲裁費用的,視為未申請。
第六十二條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在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組庭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或者授權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指定。
第六十三條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4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jù)文件。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申請財產(chǎn)保全或者證據(jù)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回敭a(chǎn)或者證據(j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開庭30日前將開庭日期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經(jīng)雙方當事人約定,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開庭的,應當在開庭12日前向仲裁庭書面提出,是否提前或者延期開庭,由仲裁庭決定。
第一次開庭后的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六條仲裁庭應當最遲在仲裁庭組成后8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
第六十七條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jù)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向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如果被執(zhí)行人或者財產(chǎn)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由當事人根據(jù)《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參加的其他國際公約,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以中文為正式語文。當事人提供外文文本和證明材料的,應同時提供相應的中文譯本。仲裁庭開庭時,如果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證人需要語文翻譯,仲裁委員會應提供翻譯,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提供翻譯。
當事人對外文書證的中文譯本有爭議的,可以共同委托或者由仲裁委員會指定翻譯機構重新翻譯。
第六十九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七十條仲裁委員會的有關仲裁文書、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達、遞交或以郵寄、特快專遞、傳真、電報、留置等送達方式送達、遞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仲裁文書、通知也可以通過公告送達方式送達。
送達當事人的仲裁文書、材料應當有送達回證。
第七十一條仲裁委員會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發(fā)送的仲裁文書、材料,經(jīng)當面遞交受送達人或郵寄到受送達人的營業(yè)地點、慣常住所地或通訊地址,即視為已經(jīng)送達。
直接送達的,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留置送達的,以證明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公告送達的,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達60日,即視為送達。
第七十二條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材料、通知書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允許,由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七十四條仲裁員報酬執(zhí)行《昭通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給付報酬辦法》,由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時間、難易程度、爭議標的大小等情況確定。
仲裁員報酬從本仲裁委員會收取的案件受理費中支付。
第七十五條本規(guī)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