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0日經(jīng)第三屆貴陽仲裁委員會第十三次主任會議討論通過)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仲裁員隊伍的管理,保障仲裁員獨立、公正履行職責,為當事人提供優(yōu)質(zhì)的仲裁服務,維護貴陽仲裁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的社會聲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并結合仲裁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仲裁員應當遵守本守則,并接受本會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
二、仲裁員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
第三條 仲裁員應當?shù)赖赂呱?、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獨立、公正地履行仲裁員職責,自覺維護本會的社會聲譽和仲裁員職業(yè)形象。
第四條 仲裁員應當誠實守信,嚴密審慎,勤勉盡職,公平對待雙方當事人,公正、高效解決當事人爭議,促進社會和諧。
第五條 仲裁員應當勤奮學習,注重知識積累,不斷提高履行仲裁員職責所需的專業(yè)知識和辦案能力。
第六條 仲裁員應當具有團結協(xié)作精神,在仲裁活動中與其他仲裁員、仲裁秘書等相關人員真誠合作,相互尊重,努力提高仲裁案件的效率。
第七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遵守仲裁保密工作的規(guī)定,對所涉及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向外界透露的相關事宜均應保守秘密。
三、仲裁員紀律規(guī)范
第八條 仲裁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當事人選定或本會主任指定(以下簡稱接受選定或指定)。仲裁員接受選定或指定時,應當確信自己具備解決案件的知識、經(jīng)驗和能力,并且有能夠保證案件審理的時間。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的,應拒絕接受選定或指定并主動說明情況:
?。ㄒ唬┮阎嬖趹敾乇芮樾蔚?;
?。ǘ徖砥谙迌?nèi)將外出超過二十天的;
(三)因健康原因難以參加案件審理工作的;
?。ㄋ模┰诒緯⑴c審理且尚未審結的案件十件以上的。
第九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可以接受選定或指定擔任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庭仲裁員外,應當拒絕接受一方當事人的選定:
(一)是本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ǘ┦潜緯O(jiān)察考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三) 是本會辦事機構專職人員。
第十條 仲裁員不得為謀求當事人選定而與當事人接觸。
第十一條 仲裁員接受選定或指定后,應當書面披露可能引起當事人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產(chǎn)生合理懷疑的任何事由,包括:
?。ㄒ唬┦潜景傅漠斒氯?、代理人或者與本案結果有利害關系的;
?。ǘ┦钱斒氯恕⒋砣说慕H屬的;
?。ㄈ楸景府斒氯司捅景甘孪忍峁┳稍兓蛘吲c當事人、代理人討論過案件情況的;
?。ㄋ模┙邮墚斒氯?、代理人請客、饋贈或提供其他利益的。
?。ㄎ澹┰诒景笧楫斒氯送扑]、介紹代理人的;
?。芜^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lián)的案件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代理人的;
?。ㄆ撸┡c當事人或代理人在兩年內(nèi)曾有同事、代理、雇傭、顧問關系的;
(八)與當事人或代理人為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ň牛┡c當事人或代理人在其他尚未審結的案件中共同擔任仲裁庭仲裁員的;
?。ㄊ┙邮苓x定或指定擔任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庭的仲裁員時,一年內(nèi)曾在其他仲裁案件中被一方當事人選定為仲裁員的;
?。ㄊ唬┡c當事人或代理人有較為密切的交誼或嫌怨關系的;
(十二)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情形。
第十二條 仲裁員應當獨立、公正、勤勉地履行職責,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盡可能迅速審結案件。
第十三條 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應當平等、公允地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壓力而影響裁決的公正性。
第十四條 仲裁員在履行職責是,應當注重儀表,著裝整潔,舉止得體。
第十五條 仲裁庭開庭日期確定后,仲裁員不得隨意因個人事由影響開庭。仲裁員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自己不能參加開庭的,應于開庭5日前通知首席仲裁員和仲裁秘書并作出合理補救。
第十六條 仲裁員對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其他仲裁參與人應當耐心有禮,言行得體,避免使人產(chǎn)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第十七條 仲裁員在開庭時,不得隨便離開仲裁庭、使用手機或從事其他與審理案件無關的事宜
第十八條 仲裁員在進行仲裁活動期間不得在本會辦公場所以外私自會見一方當事人、代理人和接受其提供的證據(jù)材料。
第十九條 仲裁員在進行仲裁活動期間不得單獨同一方當事人、代理人談論(包括談話、電話、信件、傳真、電傳、電子郵件等方式)有關仲裁案件的情況
第二十條 仲裁員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接受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請客、饋贈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條 仲裁員不得暗示、誘導、威脅當事人或他人提供虛假證據(jù)
第二十二條 本會仲裁的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或不予執(zhí)行裁決的,仲裁員不得在該案中擔任代理人。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以本會名義對外參加有關仲裁的會議或活動,發(fā)表文章或講演,必須事先得到本會的同意。
四、附則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違反本守則,本會將視其情節(jié),按照《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聘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給予批評,通報批評、解聘、除名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守則屬于仲裁員職業(yè)道德準則和紀律規(guī)范,不是《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本守則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守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