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直接進行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xiàn)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權基于當事人的授權。
根據(jù)仲裁法,仲裁庭組成有兩種形式:
1、合議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有權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也可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即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2、獨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該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仲裁庭的組成充分體現(xiàn)了仲裁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保證爭議公正原則的統(tǒng)一。《仲裁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為確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實現(xiàn),仲裁法在組庭問題上確立了仲裁員回避制度。這一制度也是仲裁對仲裁爭議事項公正解決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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