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8日第二屆煙臺仲裁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并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本仲裁委員會的行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jīng)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定名為煙臺仲裁委員會,會址設在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
第三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不受理因勞動爭議和農(nóng)業(yè)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nèi)部的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提出的仲裁申請。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xié)會會員,遵守其仲裁規(guī)則,接受其紀律監(jiān)督。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設秘書長1人。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更換1/3組成人員。仲裁委員會任期屆滿的2個月前,應當完成下屆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更換,有特殊情況不能完成更換的,應當在任期屆滿后3個月內(nèi)完成更換。上一屆仲裁委員會履行職責到新一屆仲裁委員會組成為止。
第七條 第一屆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由有關部門、組織協(xié)商推薦,由煙臺市人民政府聘任。新一屆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上一屆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商市政府有關部門、商會后提名,由煙臺市人民政府聘任。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中國仲裁協(xié)會備案。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如需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仲裁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會議須有2/3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jīng)全體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其他決議須經(jīng)出席會議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方針、計劃等重要事項,并作出相應的決議
(二)審議、通過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修改仲裁委員會章程;
(四)決定仲裁員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五)討論、通過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工作制度;
(六)仲裁法、仲裁規(guī)則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七)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決定主任的回避。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會期間,負責仲裁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聘請有影響的專家、學者及有關方面的權威人士組成專家咨詢委員會,為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提供疑難問題的咨詢意見。
第三章 辦事機構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一一煙臺仲裁委員會力、公室,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兼任。
第十三條 辦事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辦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開庭的事務性工作、檔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務;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費用;
(三)辦理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四章 仲裁員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三)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jīng)濟貿(mào)易等專業(yè)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的。
第十五條 仲裁員名單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經(jīng)仲裁委員會會議通過后,由仲裁委員會聘任,發(fā)給聘書。仲裁員的聘任期為3年,期滿可以繼續(xù)聘任。仲裁員任期屆滿且不再續(xù)聘的,其職責延續(xù)至正在審理的案件完結時止。
第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按照不同專業(yè)設立仲裁員名冊。
第十七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遵守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保證當事人行使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權利。
第十八條 仲裁員應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
第十九條 仲裁員接受案件后,應當認真、詳細審閱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jù)和材料,做好審理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仲裁員開庭審理案件時,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認真查明事實。
第二十一條 仲裁員經(jīng)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員會同意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辦公地點進行;未經(jīng)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員會同意的,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任何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不得單獨接受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或者與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交談有關仲裁案件情況。
第二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負責對聘任的仲裁員進行培訓、考核、評定、獎勵。仲裁委員會負責對聘任的仲裁員執(zhí)行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守則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時進行合議,并按規(guī)定制作仲裁裁決書。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審理過程、仲裁庭合議情況、案件涉及的商業(yè)秘密等內(nèi)容。
第二十五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隱瞞應當回避的情形,對案件審理產(chǎn)生不良影響的;
(二)聘任期內(nèi)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當事人選定或仲裁委員會指定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審理案件的;
(四)有不宜繼續(xù)擔任仲裁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二十七條 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主任擔任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章 財 務
第二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的財務實行獨立核算。
第二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的經(jīng)費來源是:
(一)政府的資助;
(二)當事人交納的仲裁費;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終止,應當對財產(chǎn)進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財產(chǎn)歸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煙臺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煙臺市人民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批準,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