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聘上海某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設計公司)前臺行政的吳小姐,有了身孕后竟被單位指認學歷造假,以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予以解聘。近日,靜安區(qū)法院判決建筑設計公司恢復與吳小姐的勞動關系,并支付拖欠的2009年12月工資人民幣1441.24元。
公司
簡歷敘述不屬實
今年26歲的吳小姐于2005年至2008年期間,在上海行健執(zhí)業(yè)學院“會展策劃與管理”專業(yè)業(yè)余學習,并于2008年1月畢業(yè)。隨后,吳小姐與建筑設計公司簽訂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的勞動合同。自2009年8月起,公司每月實際支付吳小姐工資1800元,至2009年11月31日。
2010年3月底,建筑設計公司起訴,稱吳小姐應聘時簡歷敘述的“上海行健學院行政管理專業(yè)07年大專畢業(yè)生”不屬實,且多次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請求法院撤銷勞動仲裁委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支付12月工資人民幣1441.24元的裁決內容。
職員
網絡模塊有限制
法庭上,吳小姐辯稱,因自己在工作期間表現良好,故提前轉正享受工資待遇,并沒有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情況。聲稱公司是在得知本人懷孕后,才想方設法尋找理由解除勞動關系。她在應聘時填寫的“行政管理專業(yè)”是按網上的固定格式填寫,原因是網絡設置的模塊中沒有對應“會展策劃與管理”專業(yè),但自己已將該情況告知公司,也提交了畢業(yè)證書,并無故意和欺騙的用意。
審理中法院查實,2009年12月1日吳小姐請事假5小時,同月18日請病假1天,至上海第一婦嬰保健院就診,經診斷為“早孕,隨診”。2009年12月22日至2010年1月5日期間,吳小姐請病假。2009年12月21日,建筑設計公司出具退工單,并在通知上記載:“在試用期內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并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p>
法院
被告說法更合理
法院認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除因由女職工自行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或女職工構成嚴重違紀外,用人單位一般不得解除勞動關系。通過庭審和雙方提供的證據來看,吳小姐確實畢業(yè)于上海行健職業(yè)學院會展策劃與管理專業(yè)。她在填寫網絡信息時因模塊設置所限,無法填寫該專業(yè)名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建筑設計公司表示沒有審查畢業(yè)證書即錄用了吳小姐,這不符合常理,也沒證據證明吳小姐有嚴重違紀的情形。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特約通訊員 李鴻光 本報記者 宋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