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媒體報道,2005年,湖南永州江華縣政法委原第一副書記徐茂軍,遭逼供被迫寫下受賄供述,并以受賄罪被判緩刑。此后,其不斷申訴、上訪,終于在2009年底,永州市中院宣告其無罪,但他至今未被組織上恢復名譽。
徐的冤案著實值得同情,但作為政法委副書記,卻遭到下屬的逼供,這不僅是徐個人的悲劇,更應深思體制的原因。
徐副書記的敘述中,總不會經(jīng)意地顯示出一分“黑色幽默”———辦案人員“一點情面也不講”,“從沒想過,曾經(jīng)的下屬會將這些手段用在自己身上”……從“執(zhí)法公正”的角度看,政法委副書記當然不能要求曾經(jīng)的下屬“講情面”,然而這種“公正執(zhí)法”,意味著人人都要被刑訊逼供才是“公正”,正是對正義的莫大嘲諷。作為政法委副書記,他大概對“這些手段”并不陌生,他只是沒有想到他有一天也會成為這些“手段”的受害者而被冤枉入獄。
筆者不是想深責本案的受害者,而是想說:法治不完善的受害者不僅是底層民眾,掌握公權(quán)力者亦不能幸免,人人都可能成為刑訊逼供、誣告陷害的受害者。廣西法官黎朝陽在看守所里被毆打致死,卻被官方認定為病死;云南警察杜培武遭到同行的野蠻審訊,屈打成招,承認殺人罪行……
我國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1982年的《憲法》中都劃時代地強調(diào)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權(quán),反對司法機關(guān)的刑訊逼供,這正是源于當年的立法者大都親身遭遇過“逼供信”的苦難,他們決心以法治結(jié)束這一切,使每一個公民在面對國家的指控時都能自我辯護、贏得自己的正義。同樣,面對政法委副書記的冤案,官員們應該反思如何切實保障中國法治的實現(xiàn)。
免于刑訊逼供、獲得律師辯護等正當訴訟權(quán)利,并不是什么法治奢侈品,實現(xiàn)法治,不僅是施惠于公眾,也是保護為政者自己的合法權(quán)利。
(責任編輯:王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