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有一輛長安雙排2噸以下小貨車,使用性質(zhì)為非營運,注冊時間為2003年2月8日,于2009年10月投保了3.1萬元的一年期車損險加不計免賠。該車于2010年1月20日發(fā)生交通事故嚴重損壞,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提出要按推定全損來處理。請問有這樣的處理方法嗎?如果有此種處理方法,保險公司又應該賠多少錢才對呢?
什么叫“推定全損”?根據(jù)保險條款規(guī)定:當車輛損失已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時,可定為“推定全損”。當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中車輛損失估測超過車輛實際價值時,就會按“推定全損”來進行賠付,具體賠付標準計算方法為: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格-(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格÷國家法律規(guī)定車輛報廢年限×使用年限)=實際賠付金額。
舉例來說,如果一輛車出險時的新車購置價是20萬元,報廢年限是15年,現(xiàn)在車輛使用了整整8年,那么計算方式為:200000-(200000÷15×8年)=93333.33元。也就是說,此車出險后,按“推定全損”方式來賠償時,最多不超過9.34萬元。其中要注意的是,計算車輛的使用年限要精確到天數(shù)。
(以上車險案例由商眾車險超市提供,若對此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成都商報旗下“商眾車險超市”熱線82005858查詢。) 本報記者 劉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