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旅游糾紛案新規(guī) 明確霸王條款無效
本報訊(記者 全杰)最高人民法院昨日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規(guī)定》全方位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支持旅游者主張霸王條款無效,并第一次提出對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保護,該規(guī)定昨天起實施。
有欺詐行為要賠雙倍
根據《規(guī)定》,旅游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為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游者合法權利的責任,如果旅游者遇到類似霸王條款,旅游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guī)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或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游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等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雙倍賠償其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表示,如果旅游經營者向旅游者推薦購物場所,導致旅游者買到假貨,且旅游者有證據證明旅游經營者與銷售者有串通行為,旅游經營者需擔責,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類串通行為的,只有銷售者擔責。
泄露游客信息要擔責
根據《規(guī)定》,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旅游者要求賠償,人民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由于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改變了旅游行程,產生了需要退費的情況,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法院支持。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規(guī)定》明確,如果旅游者因拒絕旅游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旅游經營者增收費用,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經營者返還;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游者的年齡、職業(yè)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旅游者也可以要求返還,這兩類返還費用的請求,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
旅游過程中,旅游者主要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打交道,當旅游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由誰來承擔責任,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是大家最關注的問題。
在集體旅游過程中,訂立旅游合同的往往是集體推選的代表,而不是每個旅游者單獨與旅游經營者簽訂合同。如果沒簽字的旅游者受到損害,而合同簽約人又不想提起訴訟怎么辦?對此,司法解釋明確旅游者有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
代管行李不賠償情況
旅游者托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可請求賠償損失,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損失是由于旅游者未聽從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事先聲明或者提示,未將現(xiàn)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
(二)損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損失是由于旅游者的過錯造成的;
(四)損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