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財政部報送國務院審議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送審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了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賠償費用需在15個工作日內支付、對故意責任人員進行追償等內容。
這其實是對今年4月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的具體執(zhí)行。從新法頒布之日起,就讓人心情復雜:被錯抓、錯判的公民申請國家賠償更有了保障,但這是不是也意味著,國家賠償會不可避免呢?
這反映出我們對國家賠償的根本期待:這其實是一種壓力,倒逼著公權力執(zhí)行者管好自己的手腳,減少對公民的傷害,而這種倒逼中,追責,無疑是最有效的。因此,20日公布的管理條例中,如何“追償”最引人關注。
管理條例規(guī)定,對有故意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兩年的基本工資。這句話頗值得玩味。拿新國家賠償法頒布之時曝出的趙作海案來說,在很快的時間內,趙作海得到了65萬的國家賠償,若按70%算,也有45萬多,那么公開的公務員的兩年基本工資能有多少呢?在這樣的明顯矛盾下,我們期待有關方面能予以明確解釋。
如果沒有這句“最高不得超過兩年基本工資”,這一條規(guī)定,很好地回應了輿論關于“國家賠償不應由納稅人埋單”的呼聲;但針對故意責任人員的追責規(guī)定尚且如此曖昧,那對屬于“集體犯錯”的追責又如何呢?
新的國家賠償法的一個重要改變就是,去除了原有條文表述“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中的“違法”二字,這實際上明確了,即使公權力沒有違法違規(guī),但也客觀造成了對公民的傷害——我們可稱之為“集體犯錯”——也要給受害公民以賠償。
對這一層的國家賠償,更對應著這筆錢是否由納稅人承擔的關切。因為,里面沒有具體的責任個人,犯錯的是一個權力機關,他們所支付的賠償金從哪來呢?如何對這樣的權力機關問責、追償?
管理條例似乎給出了答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這答案似乎不是樂觀的:納入了財政預算,不正可以更加名正言順地掏納稅人的錢了么?
實際情況是,某一權力機關所做的某項決定,往往跟“一把手”的意志有緊密聯系。由財政預算出這一筆錢,也是可以的,但出錢之后,問責必須跟上,而首當其沖的,就該是對“一把手”的問責。
唯有這樣,國家賠償才能夠回歸本義:對權力進行約束,讓執(zhí)法、行政行為更加謹慎,減少冤假錯案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