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晚,網上開始盛傳蒙牛高管因涉嫌策劃詆毀伊利產品被抓。10月20日,新華社記者從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獲悉:網上有關伊利“QQ星兒童奶”遭遇惡意攻擊一事,經公安機關偵查,系一網絡公關公司受人雇傭,有組織、有預謀、有目的、有計劃,以牟利為目的實施的“損害企業(yè)商業(yè)信譽案”,蒙牛集團兒童奶項目負責人安勇已被逮捕。
在我等消費者看來,像蒙牛這樣看起來形象和口碑尚可的奶制品企業(yè),居然采用這種骯臟的營銷手段,不得不讓人對蒙牛以往的各種承諾,推出的產品表示懷疑,有誰能說清那些“信誓旦旦”的廣告背后沒有陷阱,不是另一種“網絡黑手”煽動的結果呢?
“網絡黑手”一詞,以前人們還狹義的理解為“黑客”,現(xiàn)在,這樣的“黑手”多起來了,漸成“氣候”,與不懷好意的資本集合,就形成了“網絡黑社會”,在網絡、論壇、博客興風作浪,惡意中傷對手,充當網絡打手,影響對方社會聲譽,從而達到宣傳自己的目的。
同惡勢力與保護傘結合很容易形成“黑社會”一樣,“網絡推手”一旦受到不良資本的保護,同樣也很容易形成“網絡黑社會”,他們有明確的組織,嚴密的分工,有各種逃避打擊追蹤的技術手段,通過隱蔽方式完成交易,采用“殺人不見血”為所欲為。
非常遺憾的是,竟然有越來越多的企業(yè)認同這種所謂的“網絡營銷”模式,按照某些企業(yè)營銷負責人的說法:“這種方法來得快,來得直接,通過借刀殺人的方式將對方置于死地,比巨額廣告費更有效”。在國內,一批著名企業(yè),如新東方、萬科、康師傅等等,都曾遭過“網絡黑手”。
與一般的“網絡推手”不同的是,“網絡黑手”喪失基本的法律道德底線,給錢辦事,通過控制的網絡論壇,無限放大對手的負面新聞,甚至策劃、制造謠言,蒙牛高管利用“網絡公關公司”制造的伊利“QQ星兒童奶”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惡意中傷事件。
隨著互聯(lián)網的普及和發(fā)展,與網絡相關的各種網絡犯罪也在不斷增加,從個體到小群體的裸聊、賭博、詐騙、盜竊到集團犯罪,“網絡黑惡勢力”正在逐漸侵入人們的生活,形成巨大灰色利益鏈條,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早在2009年12月,央視經濟半小時欄目就對此做過詳盡報道,揭示的黑幕令人觸目驚心,有的甚至明目張膽地給法院施壓,影響法院判決,節(jié)目最后呼吁“網絡需打黑”。
而令人尷尬的是,法律的相對滯后,對此類行為沒有做出明確界定,網絡維權困難。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針對企業(yè)的網絡誹謗屬于民事訴訟范疇,應作為自訴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公安機關一般不予立案。而企業(yè)很難通過網絡取證,查出背后的“網絡黑手”,連起訴誰都不知道,更別說去法院“自訴”。這無形中助長了“黑手”們的囂張氣焰。
要解決這一問題,在筆者看來,不妨從四方面入手:必須加強對互聯(lián)網推廣方面的立法,對網絡公關公司實行嚴格的準入、備案制度,建立誠信體系;組織專門的機構或部門,對互聯(lián)網宣傳、廣告業(yè)務進行歸口管理;對網絡熱點商業(yè)事件提前介入,掌握動態(tài),進行監(jiān)督;最重要的一點,要引導社會企業(yè)遵循商業(yè)倫理,對有組織、有預謀的“網絡黑勢力”及為其提供“保護傘”的不良企業(yè)進行依法堅決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