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傳統(tǒng)婚姻重早不重晚,故各民族的童婚極其盛行。"早生兒子早得福"的傳統(tǒng)觀念,由此形成了早婚的習俗。
所謂"童婚",是指父母在其子女尚未成丁之年,由父母作主,將女兒嫁到夫家,或為獨生子娶媳婦。我國各民族中的童婚年齡有很大的差異。有的地區(qū),男女在很小的時候就先訂了婚,到了一定的歲數(shù)再行完婚。比如,我國貴州東南施洞地區(qū)的苗族,男女訂婚的年齡多為十一、二歲,個別的更早,七、八歲即行訂婚。而完婚則要到四、五年后。別的地區(qū)大約在男十六、七歲,女十四、五歲。有的地區(qū)則實行一次性完婚,如《馬關縣志》記載:"儂人(布依人)之婚嫁,多早婚,亦行媒聘之禮,結婚不拘年齡,七、八歲就有結婚者。"又如《邱北縣志》中談到:"惟成童即婚娶。"一次性完婚與先訂婚后完婚,雖在時間上有差異,但仍成婚于孩子未成丁之年。
"結婚不拘年齡","惟成童即婚娶",這大概可以算作"童婚"的一大特征了。童婚雖不拘年齡,但總也是有個界限的,所謂"不拘年齡",也只是在此界限之內浮動而言。我國東北地區(qū)的赫哲族崇尚早婚,姑娘18歲以后結婚的就很少,一般都在14歲到17歲之間出嫁。但這與蒙古族的早婚相比,并不算早,因為蒙古族的男子一般都在十二、三歲便結了婚,男子年滿16歲而未婚的極少。至于"惟成童即婚娶","七、八歲就有結婚者",那當然更成為名副其實的童婚了。比如居住在四川省茂紋、汶川縣的羌族,舊時一般男孩7歲至10歲,女孩12歲至18歲就由父母包辦成婚。那里有民謠說:"六月麥子正揚花,丈夫還是奶娃娃。"。
封建社會,統(tǒng)治者在政策上明確提倡早婚?!秶Z·越語》上記載,越國被吳國打敗后,勾踐就發(fā)出命令,如男子20不娶,女子17不嫁,要罪其父母。同樣,據《吉林通志》記載,滿人結婚多在10歲內,過期則以為晚。運用法令來限制晚婚,無非是為了戰(zhàn)爭的需要。
早婚風俗的盛行,嚴重影響了人口的素質,故有的時候,統(tǒng)治階級又不得不出來阻止早婚。如我國清代初期,皇太極曾傳諭:"凡女子12歲以上者方許婚,未及12歲而嫁者,罪之。"但風俗一旦形成,其改變不是一件易事。皇太極的諭旨并沒有奏效,滿族中童婚依然盛行。
各民族中的"童婚"風俗同成丁期的確定有直接的聯(lián)系。有的地方定的成丁期早,相應地結婚期也早。如回族地區(qū)《古蘭經》規(guī)定:女孩9歲,男孩12歲為"出幼"。所謂"出幼",就意味著進入了成年時期,可以談戀愛、結婚了。因此,伊斯蘭教流行的地區(qū),早婚的現(xiàn)象相當普遍。
實行童婚,雖然在婚齡上有別于成年人結婚,但其婚俗禮儀大多還是依舊的,同成年人結婚一樣進行。只是由于年幼,其婚事幾乎全由父母作主,仍然需要經過媒妁之言,也須經過定親、送聘、迎娶等婚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