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9月9日報道稱,“河南男子因警察藏匿證據被以強奸搶劫罪判死緩”。9月8日晚,商丘市公安局向媒體發(fā)布了題為《知錯即改有錯必糾商丘政法機關主動查究一起錯案》的通稿,稱政法機關主動查究了張振風等5人涉嫌入室搶劫案?!澳壳埃诒景競赊k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7名相關責任人中,1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6人已被停職,正在接受紀檢、檢察機關的調查”。
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那位責任人員,即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余鵬飛。警方曾抽取張振風的血液與受害人體內殘留精液進行DNA比對,鑒定結論排除了張的強奸犯罪嫌疑,但該結論被這位警官隱匿起來了,張于是被判處死緩。
對此,與其就此表示震驚、憤慨和譴責,不如深入探討一番如何避免枉法事件的問題?!?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36.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余鵬飛警官,也許還有其他人,蓄意讓無辜者面對死刑判決,當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性質極端惡劣,其徇私枉法罪絕難逃脫。但是,若僅加此一項罪種,并沒有對其特殊的作案手段實行制裁。對這一案件,至少還涉嫌枉法罪、刑訊逼供罪、偽證罪。據《南方都市報》9月9日的報道,警察找人辨認“兇犯”的過程中尚有作弊行為,還將能證明“罪犯”不在作案現(xiàn)場的證人、證言排除于審判過程之外,若此,有關司法人員也涉嫌“妨害作證罪”。
問題是,盡管警察確實做了偽證并導致死緩判決,《刑事訴訟法》也規(guī)定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然而,現(xiàn)行《刑法》中卻不存在“警察偽證罪”這個罪種。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xié)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此案中的司法人員不是“幫助”當事人,所以,此罪名明顯不適用于此案。
而“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這就是說,偽證罪的主體不包括并非上述“四種人”的偵查、檢察、審判人員。
我國法學界流行一種理論,認為偽證罪侵犯的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一單一客體,還說隱匿罪證的偽證犯罪行為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對照警察藏匿無罪證據假行司法活動的事實,此說恐怕是站不住腳的。
公眾已經知道“律師偽證”不得了,其實,警察偽證的危害比律師偽證不知要大多少倍。僅在河南商丘地區(qū),今年內就爆出抓精神病患者抵殺人罪冤案、趙作海冤案、張振風等5人冤案,這些可陷人于死地的冤獄,均由警察實際上犯下的偽證罪造就。
承辦案件的偵查人員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這是得到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支持的,本土傳統(tǒng)的訴訟理論,也反對偵查人員為所辦案件出庭作證。然而,無論如何,都抹殺不了“辦案警察往往是最關鍵證人”這一基本事實。警察發(fā)現(xiàn)、取舍、制造、變造、提交或藏匿證據,尋找并指定、影響證人,而偵查階段的證據鏈一旦形成,無論真?zhèn)位虺浞峙c否,介入刑事訴訟的其他人則難以改正與動搖“警察證據”。刑訊逼供之所以久禁而不止,原因正是警察“主觀取證”的努力,通常成為“破案成果”和最終判決的決定因素。
一方面是警察偽證案多發(fā),一方面鮮見針對性判決,此情狀絕非正常。懲戒警察偽證行為對司法公正和保障國民權利很重要,在這方面容不得無法可依或法規(guī)紕漏現(xiàn)象存在。因此,審視我國的“證人理論”,設立“警察偽證罪”應為題中應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