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媒體和公眾的密切關注中,剃了胡子的宋山木因涉嫌強奸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恨烏及屋,山木教育集團亦因此大受影響。這還不夠,郭宇寬先生認為總裁對下屬施淫威,說明“這個公司肯定不是一個正派的公司,是個淫窩”。類比美國沃爾瑪性別歧視案和員工工傷中的公司責任, “當務之急,是要發(fā)起公益訴訟”,“把山木教育集團作為起訴對象”,而且“索賠10個億也并不過分”。
讀罷此文,筆者除了感受到郭文表達的不忿之外,簡直是一頭霧水。郭文認為美國沃爾瑪性別歧視案的“邏輯很清楚”,“在你公司里遭到了性騷擾,你公司就有責任”。自然,邏輯繼續(xù)“清楚”的是,在公司里被強奸乃至被殺,公司“就有責任”。這個邏輯除了公安機關暗自認同外,恐怕都會覺得有點荒唐吧。實際上,公司是性別歧視而非性騷擾的適格主體,所謂性騷擾頻發(fā)的“指控”只是作為性別歧視的表現(xiàn)形式或佐證而已。至于員工的工傷,那是履行工作職責中發(fā)生的,這和宋山木強奸下屬的行為完全不搭界,更沒有可比性。
即便略去這些論證不講,郭文的結論也十分曖昧。起訴山木教育集團,訴求和依據(jù)何在?強奸羅云一案尚未被司法最后認定,其他性侵害案還處于傳聞和猜測階段,沒有起訴宋山木的前提,怎么就能“把山木教育集團作為起訴對象”?這豈不是成了“公司強奸”且便宜了宋山木?退一步講,宋山木現(xiàn)在及潛伏的強奸案即使都得到了證實,山木集團該負什么管理上的責任?是山木公司沒有管理好總裁的下半身,抑或“山木基本法”規(guī)定或默許總裁可以強奸下屬(怪不得有教師不得強奸女學生的規(guī)定出臺)?這些重要的問題不搞清楚,就要“發(fā)起公益訴訟”(更準確的說法應該是集團訴訟),急啥?
宋山木視公司如后宮,任意許諾提拔、胡作非為,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當然難辭其咎,公司內(nèi)部違法犯罪成了法律監(jiān)管的盲區(qū),執(zhí)法司法和社會管理也都有責任。但這樣的分析只具有社會學和哲學上的意義,以此來確定法律責任則大謬不然。法律對違法犯罪原因的追問是有限度的,不能因為違法犯罪的復雜社會性而否定其個人性。宋山木強奸下屬的行為只是也只能是個人行為,應當自負其責,不僅要負刑事責任,也要對受害者負民事賠償責任。只有當宋山木個人財產(chǎn)(含其在山木公司的股份)不足以履行賠償義務,且山木公司其他財產(chǎn)事實上歸宋山木支配時,才可以“刺破公司面紗”,讓山木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到那時,再起訴山木教育集團也不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