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吳先生簽約購買郭女士的一套二手房后,由于房主沒有按期協(xié)助吳先生辦理銀行貸款,結果因國家房貸政策調整,吳先生需多支付16萬元首付款。吳先生以無力承擔多增加的首付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郭女士雙倍返還其定金。昨天,崇文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據悉,這是新“國十條”實施后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政策性違約”案。
吳先生訴稱,其與被告郭女士于2010年4月12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郭女士位于崇文區(qū)沙子口路76號富萊茵小區(qū)的一套房屋。吳先生在合同簽訂后即支付了郭女士5萬元定金。根據合同約定,雙方應于4月13日辦理合同網簽,并于4月20日到銀行辦理房屋貸款。但由于郭女士沒有按期協(xié)助吳先生辦理網簽和銀行貸款,導致新“國十條”實施后,各銀行均提高了首付款比例。
吳先生表示,原來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計劃應交付的首付款比例為總房款的20%,約40萬元。該項內容已經寫進了雙方的買賣合同中。但是由于近期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其中規(guī)定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吳先生需要交納的首付款增加到了56.1萬元,已經大大超出了吳先生目前能夠承受的程度。
另外,新“國十條”中還規(guī)定,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fā)放購買住房貸款。吳先生剛剛來京工作不久,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目前銀行已開始執(zhí)行這一新政策,此時如要求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吳先生將不能從銀行取得貸款,更無力從其他渠道籌得購房款項。吳先生認為,由于郭女士的違約行為導致他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于是將郭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郭女士雙倍返還購房定金10萬元。
法庭上,被告郭女士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該繼續(xù)履行。而且,她也沒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郭女士說,吳先生稱因國家政策導致無法貸款,其實當時北京市還沒有具體落實國務院的通知,其起訴時間晚于政策實施的時間。
庭審結束后,法官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郭女士明確表示不同意,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鑒于此,法官宣布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