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暴雨災害對不少車主造成較大損失,針對這次特殊情況造成的損害,監(jiān)管機構也要求保險公司在理賠時采取特事特辦的原則。但據(jù)記者了解,有部分車主在維修理賠時與4S店及保險公司之間存在認識分歧,導致理賠維修工作進展較慢。對此,廣東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有關負責人昨日對車主比較關心的兩個問題進行了回答。另據(jù)記者了解,廣東省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正在組織各保險公司制定統(tǒng)一賠付標準,預計今日有望出臺。
理賠兩焦點 沒買保險的不賠
據(jù)記者了解,在此次理賠過程中,監(jiān)管部門要求保險公司“應賠要賠,可賠可不賠的原則上也要賠”。上述負責人表示,保險機構應按照保險合同履行理賠責任。對于屬于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該賠的必須及時賠付到位。
但其指出,對于保險合同中明確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機構不承擔理賠義務。而對于汽車進水之后打火造成發(fā)動機損害、保險公司是否賠付的問題,應根據(jù)該車輛所投保的具體保險產品、險種確定。
據(jù)了解,這次水災中有的受災車輛沒有購買任何保險,或只購買了交強險(承擔與第三方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損失),保險公司將不對這些車輛承擔理賠義務。
全損按實際價格賠付
而對于全損處理時的車輛定價問題,該負責人表示,車損險在承保時將新車購置價作為保險金額是公平合理的,而出險作為全損處理時按車輛現(xiàn)有實際價值賠付是防止道德風險和非法獲利。
該負責人以一臺現(xiàn)有價值20萬元的新車和一臺現(xiàn)有價值10萬元的同品牌型號舊車為例,兩者出險概率差不多,出險大多數(shù)情況是維修,出險后到4S店更換零件均是使用同樣的新零配件,“不可能因為投保的是新車就換新零配件,投保的是舊車就換舊零配件”,兩者維修費用均是一樣的。“保險公司在承保對同一品牌型號的車輛時,均按該車的新車購置價作為保險金額計算,對車主來說是更加公平合理的。”
而在按“全損”處理時,該負責人指出,保險公司應按其實際價值10萬元進行賠付。“若按保險金額20萬元賠付的話,則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非法獲利,甚至誘發(fā)違法犯罪行為。”即車主有可能故意將實際價值僅有10萬元的車輛進行全損,而獲得保險機構20萬元的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