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中院終審判決保險公司賠10.5萬元
本報梅州訊 (記者 葉仕欣 通訊員 黃義濤、陳志雄)家住梅州的鄭某,購買了一輛貨車套上車牌供自己使用。為保險起見,他在梅州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2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然而非常不幸,這輛套牌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軋死了1名乘坐摩托車的10歲兒童。保險公司預付了8000元醫(yī)療費用后,只肯承諾賠償交強險范圍的金額,而拒絕承擔商業(yè)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為此,鄭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維持梅縣法院作出的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賠償款10.5萬元給鄭某的一審判決。
事故回放
套牌車軋死十齡童
2007年10月26日,鄭某的套牌貨車由梅縣雁洋往白渡方向行駛途中,在白渡鎮(zhèn)南華橋地段會車時,一輛相反方向的兩輪摩托車為躲閃套牌貨車,造成乘坐摩托車的10歲男童謝某興跌落地上,被該車左后輪軋至重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后經(jīng)梅縣交警大隊認定:該輛貨車為套牌車,在靠右通行時未減速且該貨車超載,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過錯方。摩托車駕駛員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是導致此事故的次要過錯方。
在梅縣交警大隊的調解下,套牌貨車車主鄭某最終自愿一次性補償給車禍中死亡兒童的監(jiān)護人11.3萬元。
索賠受阻:
一紙訴狀告保險公司
在受傷男童搶救期間,保險公司預付了8000元醫(yī)療費用。隨后,當鄭某向承保的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遭到該公司的拒絕。
據(jù)了解,鄭某的這輛貨車雖是套牌車,但是在2007年4月12日,他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合同和07版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其中約定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并在合同中約定了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保險期為2007年4月14日零時起至2008年4月13日24時止。
鄭某想不通,自己的貨車明明買了保險,為什么保險公司預付“零頭”之后就不肯再賠了呢?在與保險公司交涉了2年未果的情況下,鄭某于2009年12月7日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梅縣人民法院,隨后梅縣法院一審判處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10.5萬元給鄭某。
車主鄭某 PK 保險公司
在購買保險的時候,已經(jīng)向保險業(yè)務員口頭說明貨車是“套牌車”,業(yè)務員也沒說“套牌車”不能獲得賠償,而且自己是一車一保,絕不存在“套?!?、“騙?!钡男袨椋kU公司在承保之前對車輛進行了勘驗,事后也承認肇事車就是承保車輛,何況自己已經(jīng)是連續(xù)第二年在該公司投保了。所以,無論是交強險還是商業(yè)險,保險公司都應該賠!
鄭某的貨車是“套牌車”,沒有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和號牌,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約定,因為鄭某投保的不是“正牌車”,所以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又由于交強險沒有明確“套牌車”不能買保險,所以保險公司可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鄭某的損失。另一方面,鄭某起訴時已經(jīng)超過了法定的二年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不應當?shù)玫椒ㄔ旱闹С帧?/p>
終審判決:
合同合法有效
雙方應全面履行
鄭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均是在雙方自愿、平等基礎上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全面履行。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因為保險公司在法庭上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在訂立合同時已經(jīng)特別向鄭某明確說明了該免責條款”,故該條款對鄭某不產(chǎn)生效力,所以保險公司關于鄭某用“套牌車”投保而拒賠的理由不應得到支持,商業(yè)險部分也應賠付給鄭某。其次,鄭某一直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是到2009年7月17日才知道保險公司拒賠,訴訟時效應當以其知道拒賠之日起開始計算,所以不能認定訴訟時效已過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