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4日,陜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看守所。
一審被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姜本華正在度過他的22歲生日。面對看守所民警送來的生日蛋糕,他雙手合十放在胸前,哽咽地說:“這是我平生第一次過生日。我被執(zhí)行死刑后,希望能將我的所有器官捐贈給那些需要挽救生命的人們。”同時,他表示更希冀藉此獲得減刑。
死刑犯提出捐獻器官,已不是一個新話題。但姜本華的“要求”仍然引發(fā)了一場爭議。
四天作案三起
姜本華只有22歲。年紀輕,經(jīng)歷卻不一般。
7歲,父母離婚;15歲輟學后,在父親的小加工廠里幫忙。后來在表舅的帶領下,學會了喝酒、抽煙,拿著父親的錢混跡于按摩房等情色場所,甚至成為賣淫小姐的??汀C慨敍]錢花的時候,表舅就讓他偷父親的錢。就這樣,在小偷小摸不斷的日子里,姜本華混混沌沌長大。
幾年后,父親的小加工廠由于負債太多而倒閉,姜本華只好出來打工。在一位熟人介紹下,他前往一家加工廠打工。有限的收入來源無法滿足揮霍,經(jīng)濟尷尬的日子,他唯一的謀財方式就是或偷或搶。
2008年5月8日,即將滿20歲的姜本華,在西安搶劫一名女子200元現(xiàn)金后欲實施強奸。因受害人不從,姜本華刺傷其下身和背部,導致受害人終身不孕;
5月10日,姜本華伙同董某和張某,持刀搶劫電動三輪車司機逯某現(xiàn)金15元,并將其殺害;
5月11日12時許,姜本華等3人又搶劫一名電動摩托車司機,砍傷受害人后搶走50元錢和電動摩托車、手機等物。隨后,電動摩托車被以400元變賣,所得贓款3人共同揮霍。
2009年1月3日晚上,因得知警方懸賞通緝,姜本華到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未央宮派出所投案。
2009年12月4日,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姜本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姜本華見到了被他捅傷造成終身不孕的受害者痛不欲生的樣子時,幾欲下跪謝罪。
能否捐獻器官
目前,姜本華的案件已經(jīng)經(jīng)過二審程序,正在等待最終判決。對此,姜本華表示,如果維持原判,自己愿捐獻器官以表懺悔。
所謂器官捐贈,就是當一個人被診斷腦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機和藥物維持生命體征時,基于個人生前的意愿或家屬的同意,以無償捐贈的方式,把自己的器官捐贈給瀕臨死亡、等待移植的病人,讓他們的生命得以延續(xù)。
2007年5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該條例主要是規(guī)范能夠開展器官移植的醫(yī)療機構的行為,在條例第二章,專門對人體器官捐獻者的條件和范圍制訂了細則。其中第八條規(guī)定,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另外,早在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wèi)生部、民政部等聯(lián)合頒布實施《關于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的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可供利用: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死刑罪犯自愿將尸體交醫(yī)療衛(wèi)生單位利用的;經(jīng)家屬同意利用的。
那么死刑犯是否為完全民事能力人?是否可以捐獻器官?
對此,四川大學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導師左衛(wèi)民教授說:“表達捐獻器官意愿是死刑犯的權利,是否接受是病人和醫(yī)院的權利?!?/p>
西北政法大學一位不愿具名的教授說:“死刑犯生命權利被剝奪,自由也被限制,民事權利并未剝奪,只要死刑犯符合法律和條例的規(guī)定,是自愿意愿表達,是不受限制的。”
陜西省律師協(xié)會刑事專業(yè)委員會秘書長耿民認為,死刑犯只是被剝奪政治權利,除此以外的其他權利并沒有被剝奪,只要是表達意思真實,對身體器官的處分權還是有的。
2009年,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的介紹新中國成立以來衛(wèi)生事業(yè)發(fā)展成就情況的新聞發(fā)布會上,中國衛(wèi)生部新聞發(fā)言人毛群安曾明確表示,中國法律并未對器官捐獻人員是否是囚犯進行規(guī)定和限制。
據(jù)悉,我國目前約有100萬至150萬人需要進行器官移植,但每年僅能實施手術1.3萬例,即只有1%左右的人可獲得正常手術治療,許多生命在近乎于無望的等待過程中,靜靜地逝去。
西北政法大學校長、博士生導師賈宇教授認為,死刑犯被剝奪的只是他的生命權和政治權,除此以外的權利并沒有被剝奪。有的死刑犯在臨死之前,人性的光輝重新照亮了他的心靈,愿意捐獻遺體,以示贖罪,這種舉措不違背法律,所以至少不應當給予責難。
盡管不少專家認為,死刑犯捐獻器官并不違背法律,但反對的聲音也是不絕于耳。
“即使死刑犯自愿,也不能進行尸體器官移植,更不能進行活體器官移植。”任職于中國政法大學的一名博士生導師說,無論是國家、政府還是社會,不應當接受死刑犯的器官捐獻,未來立法時,應當禁止死刑犯器官移植——無論死刑犯同意與否,惟一可以考慮的例外情況是,允許死刑犯自愿將自己的器官捐獻給自己的配偶、近親屬。
捐器官能否減刑
姜本華提出捐獻自己的器官,其中一點原因是,希望能夠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之一的,應當減刑。”
“刑法相關解釋對捐獻器官是否屬于立功表現(xiàn)并無相關規(guī)定,這個可能更多由法官判斷?!敝袊ù髮W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何秉松認為,一般的捐獻器官可能很難作為減免死刑的原因,“我沒有聽說過有這樣的先例,捐獻人體器官并不是重大立功表現(xiàn),達不到可以免除死刑的層次。”
據(jù)了解,最高法院1998年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了立功行為除了具體的檢舉等行為外,還包括“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同樣,重大立功表現(xiàn)除了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等具體行為外,還包括“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xiàn)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
有人認為,死刑犯捐獻器官可以算作是一種“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甚至是“重大突出表現(xiàn)”。但是,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死刑犯捐獻自身身體器官的問題肯定不屬于這種表現(xiàn)。
“這種突出表現(xiàn)一般指的是犯罪分子到案后、被審判前,有一些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譬如遇到重大自然災害的時候,積極參與抗災救災,或者說在押期間,他防止了一些重大意外的發(fā)生等?!边@位專家強調說,這主要指的是自身以外的這些貢獻。
“如果視為立功表現(xiàn)的話,就會形成一個悖論,認定為立功表現(xiàn),就會減免死刑,減免死刑,捐獻器官又從何談起。”這位專家認為,如果自愿捐獻我們歡迎,但不宜以此作為減刑理由,即便其他的獎勵也不太好提倡。
此外,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研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樊崇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捐獻器官不是一個法定的情節(jié),因此而減刑沒有法律依據(jù)”。
死刑犯捐獻器官能否作為減刑理由,眾說紛紜,那么現(xiàn)實中應當遵循什么依據(jù)?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作富認為,如果現(xiàn)實中這種情況確實較多的話,立法機關可以考慮廣泛征求意見,就死刑犯捐獻器官問題做一個司法解釋,既對死刑犯的這種表現(xiàn)有一個肯定,又不會造成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