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丈夫又喝醉了發(fā)酒瘋,竟要活埋自己!善良妻子救了他,他竟反過來要活埋她!傷心欲絕的妻子將暴戾丈夫打死后,上百村民向法院求情:她太可憐了,長期被丈夫毆打。
日前,酉陽法院對這名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最后選擇以暴制暴的婦人石某,從輕判刑5年。重慶市高院副院長宋令友說,法院遇到“以暴制暴”刑事案件時,也要充分考量被告人的犯罪動機和社會危害性,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妻子一怒殺夫
法院酌情輕判
在此案中,被告人石某與被害人盧某系夫妻。2009年9月4日上午,喝了酒的盧某與其父親及被告人石某發(fā)生爭吵之后,在自家房屋左側菜地里挖一土坑。當日19時許,盧某躺入土坑內,并試圖將自己埋于坑內,被告人石某見狀便上前勸阻解救,雙方發(fā)生爭吵、抓扯。盧某捉石某入坑,聲稱要將其“活埋”。石一時氣極,順手抓起挖坑的鋤頭朝盧某頭部等多處猛擊致盧死亡。隨后,石某投案自首。
案發(fā)后,當地村鎮(zhèn)組織、群眾聯名上書,證明盧某長期對石某毆打、虐待,希望對石某從輕處理。酉陽縣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被告人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石某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同時認定死者生前對家庭嚴重不負責任,對被告長期拳腳相加,民憤較大,且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三名,因此對石某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經酉陽縣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刑5年。
“以暴制暴”
被告可從輕處罰
法院遇到“以暴制暴”刑事案件時,也要充分考量被告人的犯罪動機和社會危害性,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宋令友說,與其他刑事案件相比,“以暴制暴”類案件通常具有主觀惡性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犯罪行為指向唯一等特點,受害者或其他家庭成員往往也能對犯罪主體予以寬容。而對家庭暴力施暴者,宋令友也表示:施暴方持續(xù)性、經常性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人以虐待罪提起刑事自訴,經審理構成虐待罪的,如果人身危險性較大、不判處監(jiān)禁刑可能對受害人繼續(xù)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考慮判處監(jiān)禁刑。為防止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刑事訴訟期間繼續(xù)遭受家庭暴力,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被告人依法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或者依法決定逮捕等措施。
同時,法院也會充分考慮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隱蔽性和受害人取證困難等特點,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報警出警記錄、法醫(yī)鑒定、病歷、相關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社會團體和組織相關記錄等證據證明遭受家庭暴力,對方沒有足夠證據予以否認的,可以認定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