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
1.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
(二)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