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職信怎么寫
(1)員工本人辭職的意愿。員工洋洋灑灑寫了很多,但是沒有一個字表明自己是辭職的,那這封信就不叫辭職信,或者只能算做一封離職說明。
(2)員工本人的簽字。有的時候員工交過來的辭職信是打印版的,最后的落款也是打印出來的,或者有的是員工的辭職信在交到人力資源部的時候就已經簽過字了。這個時候一定要讓勞動者當面再重新簽一遍字或者按一個手印進行確認。
(3)辭職日期。這個日期是辭職信送達的日期,而不是辭職信的落款日期。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提出辭職后,企業(yè)應該在30天內為其辦理離職手續(xù)。當然,如果人力資源部接到的辭職信的日期如果早于當前日期,可以要求勞動者重新簽字并標明當前日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三點是必不可少的條件,如果無法取得以上信息的全部,企業(yè)可能會被勞動者訛詐。曾經就有公司因為未確認勞動者辭職報告中的本人簽字,勞動者在離職后提出企業(yè)應按照辭退或協(xié)商解除等形式支付經濟補償金,最終企業(yè)敗訴。
如果是被勞動者訛詐敗訴,給企業(yè)帶來經濟損失,那這樣的HR只能是”下課”一種后果了。
二、違約辭職需要賠償嗎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當前,隨著用工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選擇權越來越充分。應當說,勞動者的紛紛“跳槽”,是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的,但是,這種擇業(yè)自由應該以尊重和不違反勞動合同為前提?!秳趧臃ā返?02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备鶕?jù)勞動部1995年5月10日發(fā)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由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yè)培訓系執(zhí)行法定義務,加之勞動者經培訓后通過勞動已為單位創(chuàng)造了一定價值,因此,培訓費用的賠償應當依據(jù)培訓費的總額及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服務的時間來合理確定數(shù)額。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用人單位既得利益的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此外,根據(jù)勞動部的有關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shù)姆蓊~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