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員工調崗辭退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調崗辭退的程序
(一)對不合格員工處理的關鍵是如何認定不能勝任工作。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種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故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好明確的工作任務,或者明確該崗位的工作量,并在勞動者無法完成時,以證人、勞動者書面確認等方式予以確認。
(二)對勞動者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應制作相應的《培訓記錄表》、《調崗確認表》讓員工簽名確認,表上應注明是因不能勝任工作等內容。
(三)如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單位打算辭退員工的,應先通知工會,并在聽取工會意見后以書面方式通知員工本人和工會。本人不同意簽收通知的,應將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在單位內公示,并將通知寄往員工的法定住所。
(四)對員工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