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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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