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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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指定辯護,是指當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
指定辯護是一種強制性規(guī)范,一經(jīng)人民法院指定,便具有強制辯護的效力,被告人有權拒絕不稱職或不合心意的律師辯護,也可另行要求指定其他辯護律師,但不得拒絕人民法院的依法指定。
通過法律援助的程序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既有利于切實保障辯護的質(zhì)量,同時也與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相協(xié)調(diào)。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 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2 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3 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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