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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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1
甲單位派張某到其他公司辦事,在返回單位的途中,張某順便到一家銀行給家里取了些錢。不料被一歹徒盯上,歹徒搶去張某身上所有的錢,并把其砍成重傷。張某認為雖然是為自己取錢,但是屬于返回單位的途中,因此也應當屬于工傷,所以向單位領導要求享受相關工傷待遇。單位領導認為張某是為自己辦私事,不算工傷。張某不服,向勞動仲裁機關提出了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機關經過調查后認為張某不屬于工傷。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guī)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從這項規(guī)定可以看出,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必須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
張某外出雖然是單位派其去辦事,時間也在返回單位的途中,符合“因工外出期間”這個條件,但是,張某受到傷害是由于其在返回單位的途中去銀行給家里取錢被歹徒盯梢搶劫而造成的,不符合“由于工作原因”這個條件,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至于對張某如何賠償,可以按照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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