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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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一、復議范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向本局法規(guī)處申請行政復議:
1、對區(qū)、縣分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物品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區(qū)、縣分局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認為區(qū)、縣分局侵犯合法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區(qū)、縣分局審批、登記有關事項,區(qū)、縣分局沒有依法辦理的;
5、認為區(qū)、縣分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區(qū)、縣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的,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
1、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3、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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