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不屬于公安行政復議范圍:
對辦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偵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為不服的;
對公安機關依法調(diào)解不服的;
對處理火災事故、交通事故以及辦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鑒定結(jié)論等不服的;
對申訴被駁回不服的;
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認為公安機關的刑事司法行為屬于濫用職權、超越職權插手經(jīng)濟糾紛的,公安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前,及時報上一級公安行政復議機關。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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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