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決。關于精神病人,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對擔任(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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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