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xù)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6279次下載:4次
發(fā)布時間:20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