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公務員法第82條第3款的規(guī)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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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