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根據(jù)勞動部1996年10月31日發(fā)出的《關(guān)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fā) [1996]354號)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fā)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適用一次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