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于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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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12